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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论坛讲座二:香港刑事司法制度概览

2005-04-01

3月30日晚,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论坛继续在我院举行了第二次讲座。香港律政司副刑事检察总长陆贻信先生为我院师生带来了关于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演讲,他概括介绍了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律政司与执法机关的关系以及香港刑事审判制度的特征等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实行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制度,其现行司法制度属于不同于内地的英美法系。香港回归祖国后,《基本法》确认其保留原有的司法制度不变。在香港,侦查与检控是严格分开的,律政司作为控诉机关,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干涉”。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律政司不参与调查工作,律政司的刑事检控科也没有权力命令警方进行调查,而是由警方、消防、卫生、廉政公署、海关等执法机关调查后,将案件移送给律政司,由律政司决定是否提出控诉。由于案件众多(在香港,违法与犯罪是不加区分的,每年的刑事案件为20多万起),检控机关经常授权其他特定部门代表律政司起诉。讲座中,陆贻信先生还归纳了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诸多特点,如“无罪推定”、“控方举证原则”、“充分证据原则”及一套完备的程序法以保证庭审的公正与平等。

演讲结束后,陆先生还就诸如“陪审团审判”等香港刑事司法制度问题与到场师生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据悉,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实务系列论坛讲座在今后还将陆续举行。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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