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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讲座:《犯罪人格与人格刑法》

2005-04-06

4月4日晚,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家张文教授,亲临北大深圳研究生院为法学院的同学们做了一场《犯罪人格与人格刑法》的精彩讲座,提出了要建立“以犯人人格为核心,重新构建刑事法制”的新犯罪观和新刑罚观,令在座的同学们获益匪浅。

张文教授首先回顾了刑法的发展历史:自从西方世界脱离了漫长黑暗的中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就提出了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作为客观判断标准的“行为刑法”,提出“无行为即无犯罪”,这在刑法学领域有了很大的历史进步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事研究的深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以“实证学派”为代表的“行为人刑法”,着重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但是,它没有完全可以确定的具体标准,“只前进了半步”,并且造成了犯罪圈的扩大等等负面影响。

我们现在面临着很严重的社会危机,如刑法膨胀使得刑法圈扩大、监狱人满为患、刑不压罪、犯罪浪潮席卷全球等种种社会问题,正是在这种困境中,我们寻找社会的出路,社会的需要使刑法应该得到发展。日本的大冢仁教授所创立的“以犯人人格为核心,重新构建刑事法制”的新犯罪观和新刑罚观,虽然也有缺陷,只是侧重于理论方面,“真正起作用的是在定罪方面”,还不完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犯罪人是刑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是刑法的目的,刑法是为了改造人、教育人的。所以,张文教授认为犯罪人应该是:有特定的犯罪行为和具有犯罪人格的人。为此,张文教授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提出在犯罪认定中要考虑两个因素:事实判断要素(法定的行为构成类型,遵循罪行法定)和价值判断要素(即犯罪人格的判断),倡议在法院设立人格调查委员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犯罪人格鉴定,并且要经过法官认定;其次,学术界要确立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另外,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要对一些犯罪,特别是重犯、再犯实行不定期刑……

张文教授精彩的演讲引来了大家阵阵热烈的掌声,讲座完了之后还有很多同学围在他身边提问,久久不愿离去。(吴志刚)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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