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立足当下,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紧贴“问题导向,南北联动,AI牵引,创新融合”的未来发展理念,扎根大湾区,深耕人才培养;展望未来,深研院致力于建设北大新工科的“南方基地”,打造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区域产业耦合的北大深圳校地协同创新共赢体。课堂,作为培养人才的平台媒介,在传道授业解惑中构建起从知识到人才、从传承到创新、从现在到未来的桥梁。
课堂发生在教室中的引经据典、纵观古今,发生在实验室里的言传身授、钻坚研微,发生在咖啡袅袅余香里的娓娓闲谈,发生在透向社会的困知勉行。深研院的课堂发生在不同的地点,发生自不同的学科,让我们跟随南燕新闻社记者的脚步,走进不同的南燕课堂,聆听每个课堂独特的故事。
两个十年,北大人一路向南,来到深圳这片开拓创新的沃土,生根发芽,顽强生长。站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北大深研院”)作为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战略的重要一环,广纳四方贤才,形成与校本部差异化、学科互补的发展之势。在北大传承百年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光荣传统和“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学术精神的基础上,北大深研院探索出“前沿领域、交叉学科、应用学术、国际标准”的办学方针,描绘了“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国际视野、社会责任”的人才培养蓝图。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学楼外景
国际法学院:学贯中西,法理天下
作为北大深研院的一部分,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Peking University 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简称“北大国法”)秉承了南燕国际化与专业务实的精神。北大国法创立于2008年,是国内唯一提供完整美国法教育的法学院,也是中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唯一将美国职业法学教育(J.D.)和中国法律硕士(J.M.)两种培养模式和内容相结合,致力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同时,学院还面向国际招生,提供LL.M.培养项目。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提供的双学位教育具有独特意义,不只能够使学生获得中国、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培养学生掌握优秀的法律人才必备的通用技能:通过高强度的课堂讨论培养的严谨的分析能力和说服他人的能力、在大量阅读并分析案件中培养的全面看待问题的能力,在模拟法庭训练中锻炼的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学楼内景
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美国法教育中,全面的部门法课程是一大亮点,如美国宪法、美国刑法、美国财产法、美国侵权法、美国合同法、美国民事诉讼法、美国商事组织法等。这些课程采用全英文授课,以高度互动式的教学模式详实深入地讨论美国现行的法律内容,为之后更加领域化和细节化的普通法学习和中国法学习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合同法课程,感受任课教师马克·费尔德曼(Mark Feldman)教授和同学们碰撞出的思维火花。
费尔德曼教授与同学们的合影
《合同法》:专业师资,开放教学
费尔德曼教授
费尔德曼教授在威斯康星大学取得本科学位,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博士(J.D.)学位。费尔德曼教授有丰富的政府工作经验,曾担任二十国集团智库会议的沙特阿拉伯贸易、投资和经济增长工作小组成员,世界经济论坛/ICTSD的E15倡议投资政策工作组成员,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的NAFTA/CAFTA-DR仲裁主管,曾为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包括TPP和美中BIT谈判)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并作为首席律师在十余起投资争端中代表美国参加诉讼。他与跨国仲裁研究所有持续的合作,包括担任ITA-ASIL会议的联合主席(2023年)、ITA研讨会的联合主席(2014年)、学术委员会的副主席(2018-2021年)和执行委员会成员(2013-2014年,2018-2021年)等。
费尔德曼教授在学术方面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他的研究领域包括跨国企业、国际投资和争端解决,发表文章被超过两百家出版物引用,包括经合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独立行政法人经济产业研究所、世界经济论坛、欧洲议会、国际律师协会等。费尔德曼教授的教学经验也十分丰富,曾在十几个国家的二十多所大学开设课程或做过讲演。
自2010年至今,费尔德曼教授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合同法。关于如何加入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并选择教授“Contracts”课程(以下译为《合同法》)的,费尔德曼教授是这样介绍的:“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以其独特的中美法教学模式吸引了我。加入国际法学院后,我对一年级的课程很感兴趣,因为这是新生们刚开始美国法律学习的第一步,打好这一步对于之后的中美法律学习至关重要。”
费尔德曼教授讲解课程
《合同法》:案例研习,国际视野
《合同法》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J.D.课程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独特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互动式课堂与国际化内容设置。
在课程开展方式上,由于美国法中生效案例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合同法》采用了案例研习讨论的课堂方式。苏格拉底式教学法的课堂主要有三部分组成,课前阅读,课上讨论,课后回顾。课前,同学们阅读教授布置的相关案例资料,记录关键问题与裁判要点;课上,由老师引导同学们对案例进入深层剖析,以“提问-回答”的方式激发同学们思考,促使同学们对案例仔细推敲、反思;课下,同学们依据课堂内容整理案件要点,费尔德曼教授会每周进行课堂内容答疑,解决同学们遗留的问题。
费尔德曼教授对于案例研讨课堂这样解释道:“互动性的课堂激活了学生们的思维。通过不断的提问、讨论,学生们可以对案例的逻辑、理由进行深层次的探寻,在加深对案例的理解的同时,深化自己的思考。在这么多年的教学实践中,这样的教学方法也得到了学生们的认可和接受。”
课后费尔德曼教授与同学们讨论
在课程内容方面,《合同法》结合了美国国内合同法与国际合同法,为同学们提供了合同法学习的国际视角。课程在美国判例法、《合同法法律重述》(Restatement of Contracts)、《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的多元视角下,向学生展现了合同完整的生命周期,即合同成立、生效、解除以及违约赔偿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合同法的新兴问题如电子合同(e-contracts)、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s)等。
费尔德曼教授对国际化的课程内容设置是这样解释的:“国际法学院的学生有多样化的工作方向,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领域。一方面,合同法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应用范围,学习美国法有利于拓宽知识视野,适应多元化工作背景;另一方面,国际合同法如CISG、PICC等是协调统一各国商事合同法规的全球努力的成果,反映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的趋势和方向,在目前的国际商事实务中有广泛应用,对于跨国商事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他也指出基于这样的内容设置,合同法课程在一年级开设是有必要的:“第一年的课程,如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等,为初涉法律学习的同学们理解法律如何调整公民基本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基础,而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学生们很早地接触这些关键问题,有利于同学们之后在高年级对于不同部门法的学习。”
课程收获:深入思考,应用实践
合同法课程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获益匪浅。邢嘉宝同学对课堂内容的设置感触颇多:“这门课程并不只是讲授美国国内合同法,而是将其与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合同规则体系,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进行对比学习。在对比中,对不同体系的异同有了深入的了解。”
《合同法》课堂上记笔记的同学们
22级的新生刚刚结束《合同法》上半部分的学习,大家对于费尔德曼老师的互动式教学方法感触颇深。彭心怡同学分享到:“Prof. Feldman的教学方式非常新颖,不仅是提问、引导学生解决问题的‘苏格拉底法’,更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激发学生思考、主动提问的‘反向苏格拉底法’。他鼓励学生们上课提问,并通过引导提问和组织回答的方式来讲授知识点。对我来说,在他的课堂上最大的收获就是掌握了发现问题的能力——知识点的获取不再依赖老师的填鸭式教学,我在阅读案例的同时主动思考,联想过去所学,并提出新的问题。”
21级的同学们结束了一年级的美国法基本课程学习后,进入对中国部门法的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又获得了对《合同法》更深的理解。牛晨同学分享道:“在《合同法》后,我们学习了《中国民法》,对中国法下合同成立、生效、解除等过程进行了详细讨论。学习中国合同法时,我时常回想起Prof. Feldman课堂上的经典案例与国际合同法规约,并进行对比比较。比如在中国法下,合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时间是90天,这与PICC下较短的撤销权行使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这反映了我国合同法在与国际合同法的统一化趋势,也指出了一些短板:两法体系下撤销权行使方式不同,前者是依诉讼行使,后者是依当事人通知,即通知到达相对方时撤销发生。而这样不同的行权方式下,我国仍然采用了与PICC规定同样短的撤销权行使时间,这一做法是否具有较高可行性仍需讨论。在不断对比分析中,我加深了对于中美合同法异同的理解。”
19、20级的同学们在学习了高年级法律课程后,对《合同法》又有了新的体会和理解。20级的杨壹栋同学表示:“Prof. Feldman在合同法课中对合同法与CISG等国际合同法进行了详细的对比分析,这在高年级开设的《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和《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等课程中经常都会用到”。19级的钟青萌同学分享到:“合同法课的一大特色是“比较法视角”。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在“Offer and Acceptance”(“要约和承诺”)一章中,费尔德曼教授详细讲解了美国判例法、CISG与PICC间细微但关键的差别。我作为学生教练参与的第29届Vis Moot模拟法庭的争议焦点正是该内容,合同法的课程所学帮助我和队员们快速破题,进一步进行有针对性地检索和研究。课程的另一大特色就是培养案例“类比和区分案件事实”的思维。中国法虽然不以案例为直接的裁判依据,但是类案适用在中国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合同法》在一年级便帮我在案例阅读、类比和区分方面打好了底。”19级的何慕宇同学指出:“合同法以案例分析为主,其中的实质说理给了我很多启发,在中国法适用中可以借鉴。举例来说,在讨论何种情形下卖家保持沉默即构成欺诈时,Hill v. Jones案从信息获取成本的角度分析卖家披露义务,该分析路径在中国法下有重要借鉴和适用意义。”
《合同法》课堂
毕业的校友们也表示费尔德曼教授的《合同法》对帮助解决法律执业中遇到的问题有很大帮助。17级的张黄澜学姐分享道:“《合同法》是在我之后学习和工作中常读常新的一门课程。在执业过程中,尤其是处理涉外业务时,我常常会遇到客户咨询跨境合同中约定不同准据法的风险和建议,而这门课程的框架就是我着手研究具体专业问题的绝佳切入口。《合同法》这门课采用案例法和成文法相结合的授课模式,其中介绍的大量英美法系案例能够深入浅出地帮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基本规则,而到了工作之后遇到实务问题时,我才更加意识到这些案例是多么经典且充满智慧。比如我们团队今年刚刚撰写了一篇关于可得利益损失和可预见规则的专业文章,就是以合同法课中学习到的Hadley v. Baxendale一案作为导入案例的。Prof. Feldman思维清晰、平易近人,在合同法课上,他善于运用高度提炼的思维导图帮助我们一步步入门并构建起知识体系,令我深受启迪并感到受益匪浅。”18级的朱瑞学姐分享道:“课程中对于合同法体系的学习对目前工作很有帮助。案例法中学习到的陈述保证条款常常在我起草协议中会涉及;并且Prof.Feldman细致严谨地对合同条款/案例的解读使得我在工作中对合同文本内容本身的理解也更加严谨、更游刃有余。”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费尔德曼老师的合同法课程准确的体现了黑格尔这一观点——课程并未止步于美国国内合同法,而是着眼于不断发展的国际、国内合同法视角,既为同学们提供了全面的、现行的合同法规则,也指出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与领域内的主要活跃主体,便于同学们课程结束后继续跟进和学习。
多元的课程设计,开放的教学模式,国际法学院在深圳研究生院国际化办学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以春风化雨之力厚植知识之树,以思维碰撞之火点亮法治之光,将“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国际视野、社会责任”培养目标贯穿始终。我们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国际化法律人才从国际法学院走出,在世界的舞台上,维护公平正义,讲好中国故事。
文字:魏小乔
校正:卢晴、张文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