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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标案”主题学术讨论在国际法学院成功举办

2015-05-04国际法学院

2015年4月21日,知识产权法著名学者李扬教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法官来访我院,并围绕“微信商标案”展开学术讨论。此次活动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协会举办,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以及大学城其他高校的数百名师生参与此次讨论。
李扬教授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中心研究院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祝建军法官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曾经主审过华为IDC反垄断案、iPad商标案等重大疑难案件。
李扬教授首先介绍了“微信商标案”的基本案情,以及学界、实务界围绕该案所展开的讨论。随后,两位专家围绕“如何理解法院判决”、“如何界定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不良影响”、“微信商标是否具有识别力”,和“先注册公司可否获得注册商标”等一系列问题展开激烈讨论。在场师生积极踊跃提问,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思考。祝建军法官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如允许原告注册“微信”商标,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商标秩序的混乱。面对善意的双方,牺牲“先注册人”原告的符号先占利益和可能的预期利益,维护“商标使用人”腾讯公司已经形成广泛商誉以及稳定社会认知和商标秩序,更符合商标法的宗旨,也是利益平衡下社会成本更低的决策。
李扬老师赞同法院不授予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决定,但对于论证和说理提出新的视角和观点。第一,“微信”拥有广泛而稳定的用户,其广泛的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不存在“不良影响”,也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原告不能获得商标注册,因为“微信”作为一种普通商品名称,缺乏显著性和识别力。第三,腾讯公司商标意识淡薄,将“微信”作为产品而非商标推出,也应当承担“微信”被普通名称化的风险。祝建军随后法官提出两点反驳意见。一方面,“微信”是一款腾讯公司推出的即时通讯产品,也是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力的商标。另一方面,市场上同时出现两个“微信”商标必然导致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会产生不良影响。李扬老师结合日本商标法中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于“申请之日“和“审查之日”进行区分,提出应当防范“硬抢商标”的恶性竞争行为,尊重“先申请原则”的制度价值。
本次关于“微信商标案”的学术讨论持续两小时之久,两位专家共同为大学城师生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激情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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